2 三月, 2005
转自:xys. 2003作者:方进玉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
——徐永光涉嫌腐败的调查与思考
南方周末记者 方进玉
我是南方周末记者,我要再次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案。
说“再次”,是因为《南方周末》本来准备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个版的篇幅,刊登笔者采写的调查报告:《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败案。可惜,3月20日晚上,报社忽然接到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得报道”。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和南方周末主编坚决执行了上级单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撤换新版,报社因此蒙受30多万经济损失,但在政治上,报社领导遵守了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为一线采访记者,在经过九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我仍然坚持认为:党和政府如果不能彻查涉嫌腐败的徐永光,那就对不起贫困地区的万千失学儿童和海内外千万热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会有“希望”。笔者系中共党员,本文将首先呈送中央领导,稍后转发海内外朋友,请他们在网络世界广而告之,以摆脱有关部门错误禁令之束缚,更有力地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违规、犯罪,铁证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责为“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其案有冤,且冤情极为深重;三,愿与读者携手分析,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违规、涉嫌犯罪,铁证如山
有消息说:遵照中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审计小组,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涉及的问题较多,审计署为此决定:延长审计时间,加派审计人手。近日,审计报告已大致有了眉目,报告显示:徐永光确有严重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于是我决定公开这些文字,恳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这项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实施单位--中国青基会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团中央组织部长,他常说“不走仕途”转而做了希望工程,等于掌心朝上当了“高级乞丐”,他“忆苦”说:“1989年,中国青基会刚刚成立,团中央只拨付了注册资金10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资金”、“基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银行利息”、“下拨款”、“待拨款”、“投资款”、“购房款”等,除记者另作说明,均为希望工程募集的爱心捐款。
经数月采访、调查,记者初步查实,徐永光至少在十个方面涉嫌违规违法。
一,徐永光违反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过一个亿,草率投资,且多个投资项目均以“回报少”、“无收益”告终。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对海内外捐款人和新闻记者隐瞒、欺骗,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多次以“需要平账”、“应付审计”为名,公然指示下属作假帐,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海内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基会的特殊照顾,违规将巨额外汇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机构,导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损失。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之规定,挪用捐款,为中国青基会少数领导“谋取”第二套住房。
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国家规定之利率”作“回报”,鼓动各省青基会将各地希望工程“待拨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谓“共同基金”,导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损失。
七,违规设立多个银行户头,且希望工程纪念币的发放兑换、希望工程的义演收入等,从未纳入中国青基会之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在“1+1”结对救助过程中,明令各省青基会尽量“寻找”三年级以上失学儿童,但三年级(或以上)救助学生小学毕业后,其结余捐款是否全部转给其他失学儿童,并无“结对卡”以资证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马永伟先生捐出的200万元,违规将其充作“办公经费”。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据一本五十张。
九,在香港设有“秘密账户”,该账户从未纳入希望工程财务管理,亦从未审计过,且至少有一笔大额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并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现在美国,2002年初,50多岁的徐永光曾准备“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书”。
需要说明,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对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独家报道。文章发表,徐永光迅即给本报发来感谢信,并盛情邀请本报派记者前往采访。编辑部派出一名驻京女记者,并在随后一期刊登了对徐永光的专访。在专访中,徐对基层工作人员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伪造“学生感谢信”的行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2002年2月28日,明报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记者采访徐永光,可惜,这次的采访请求遭到拒绝。我方多次提出采访,徐多次拒绝。
需要声明:采访易晓、柳杨,记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场:传媒揭发他人涉嫌腐败,事关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尤需百倍谨慎。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辩护律师”的立场上,对你们的举报提出质疑,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你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一立场,我将无法接受你们的举报。易晓、柳杨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对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报道,除极少数系口头证言、逻辑推理外,多数均有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甚至原始证据。
1-2 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动用捐款去投资,“违规!”徐永光在海内外多家传媒发表声明:动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违规!针尖对麦芒,孰是孰非?
回顾一段历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报道“希望工程 7000万善款失踪”,徐永光认为该刊诬蔑了中国青基会,遂诉诸法律并拒绝庭外调解,坚持诉讼到底,结果,该案以《一周刊》赔偿300多万元、徐永光大获全胜而告结束。顺便说一句,1994年,笔者是新华社主任记者,在《了望》周刊任专题部主任。那一年,笔者曾去中国青基会采访,撰写了长篇报道,帮助徐永光“反击”香港《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说明:我真的很热爱希望工程。
但举报人柳杨说:当年徐永光曾禁止我们把财务记录和审计报告给你们,更禁止把材料传至香港,甚至连我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老徐也信不过。港方大律师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严格禁止我们传送“可能导致泄密”的材料。记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张审计报告的下半部分遮挡住,然后复印,并只传输上半页,因为被遮挡的下半页上,有审计人员对我们的批评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当海内外传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责徐永光挪用捐款超过一亿、徐本人涉嫌贪污腐败时,曾经“不依不饶”的徐永光似乎“熊”了下来。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领导,徐永光仍然不敢与传媒、与记者对簿公堂。
徐永光不愿提起诉讼,但他在极力为自己公开辩护。可惜,徐永光的解释、辩护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他那“病急乱投医”式的回答,只是暴露出更多“马脚”和“尾巴”,遭到众多网民抨击,有时候甚至把上级领导机关也给“害”了。
例如,在“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徐永光一面坚持说自己“没有违规”,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刘文华接受《三联》记者采访,辩解说:
--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青基会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说我们(的做法)“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人行(专门)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很紧张”。我出差回来,向上面(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你让我们)“委托金融机构管理(我们的投资),具体如何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给我们)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青基会的投资。
--1998年下半年,针对基金会能否投资的问题,开过几次会,其他“基金会也都向人行提出类似问题,结果人行没有(给我们)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
--“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
针对这一辩白,记者走访了人总行,该行官员解释了“介绍”和“废止”的背景。
他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对“国”字头公益性基金会进行管理,并把管理权全部移交民政部,为此,人总行法规司在2000年8月颁布公告,废止、终止了《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
这位官员强调:“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总行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纠正,可以讲,这是我们对公益慈善基金会实行监管的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来积善行德的,基金会负责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么’企业家'!拿着公众捐款自行投资、甚至去炒股票,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国的规定不允许,国际惯例也不允许基金会负责人拿着捐款去投资”(注:徐曾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我既做慈善家,又做企业家,十分辛苦云云。)
这位官员还指出:我看到有关人士日前发表谈话,称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还说国务院的级别比人总行高,因此国务院规定“高于”人行具体规定,言外之意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人总行的具体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规既有“废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颁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会动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资行为,均属违规。人总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管,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做出进一步解释、界定,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授权,有权做出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因此,人总行规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会均须遵守。人总行不是专门为哪一家基金会服务的,不可能为各基金会逐一介绍增值“代管人”,因此,“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但无下文”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为凭。
记者同时从民政部获悉,受国务院委托,该部正在起草我国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该部官员严肃指出:起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新条例的工作,目前暂停。但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基金会投资问题仍按老办法、老法规执行;新条例的草稿中,也仍然写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须委托信誉可靠的金融机构进行等内容。
令人惊讶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国青基金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居然敦请新华社从北京发出一则电讯,称:(1)(徐永光)利用部分暂存资金进行投资增值活动以支付管理成本,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规。(2)希望工程的个别投资项目确有亏损,(今后)须吸取教训。(3)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青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作为原新华社记者,我为这条消息的“前后矛盾”深感遗憾。既然第一条说徐永光动用捐款、直接投资“没有违背国家法规”,那么第三条为什么又说:“为防范投资风险……应拟订资产托管办法”?这第三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为防范投资风险,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后必须委托他人从事投资,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可以发现: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次全国希望工程工作会议”上,就曾明确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许直接投资,这“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说希望工程》)。
难怪徐永光接到人总行的《整改通知》,他会感觉“很紧张”!
问题不止于此。记者想给徐永光提出如下问题: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又当“慈善家”、又当“企业家”,又要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在硕士学位,与此同时,您动用希望工程巨额捐款,从事了长达十年的各类投资……可是,您为什么不向海内外捐款人公布投资项目以及盈亏的具体情况呢?
现任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原办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库钥匙”的顾晓今,在接受《三联》记者采访时,代徐永光作了解释,她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的《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出台……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我们一旦公布,其后果会怎样,公众是否能够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们自己不要在其中有贪污行为”。
可是,不止一位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凭证显示:贪污行为,真的发生了!悄悄挪用上亿元捐款去投资、而且是暗箱式投资,没有贪污,反倒奇怪了(注:有关贪污的描述,参见下节的“炒股赢利”)。
说徐永光“违规”,肯定没有诬蔑他。
1-3 挪用巨额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难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现在总算承认了:曾动用希望工程捐款270万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股,时间长达十年。但徐永光坚持说:这也属于保值增值,不算违规。
记者发现,徐永光对自己“是否炒过股”的说法,前后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坚决否认“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明报》记者当面采访徐,问:“你们有没有用捐款在二级市场炒股票?”徐信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做那种投机,这个我们是绝对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报网站《强国论坛》,有网友问:徐先生,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没有想过动用一部分基金投资于证券和其他项目?徐答:“我们没有用捐款做过一分钱的股票投资”(《徐永光说希望工程》第389页)。
甚至到了2002年2月,当《明报》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问题时,他仍然不予承认,徐说:“在《明报》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基金以私人名义做股票买卖”(青基会2002年2月28日《声明》)。
但是,当未能出版、却在网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证据后,他忽然开始“改口”,一面承认动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释炒股的理由。徐首先说:
--有报纸“说我‘用私人名义挪用捐款炒股'……众所周知,二级市场要求用自然人身份证开户,我是青基会法人代表,这些股票也都是中国青基会所有”(《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3日)。
--他接着说:“我们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已上报有关部门,并得到了批准”(香港《文汇报》2002年3月28日)。
--我们在二级市场炒股的“投入非常少,从1990年到1999年,十年时间全部投入也才270万元,结果是盈利82万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三联生活周刊》)。
法律专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经不属违规,而是违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终不“公开”自己的炒股行为,这种“故意隐瞒”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捐款受托人(徐永光)应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告社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这里的“受赠财产的管理情况”,当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违法的严重性还在于,面对社会公众的代表--传媒和记者,徐不仅坚持“不公开”,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终提供“虚假证言”,利用不明真相的传媒、记者,把他“从来不曾炒股”、“没有用一分钱炒股”的虚假谎言,散布出去。作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托人”,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是对捐款人权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这位专家分析说:希望工程捐款,当然属于“公款”。慈善机构属“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其负责人当然不能在股票二级市场开设个人账户、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过去的十年里,之所以一再矢口否认“用捐款炒股”,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属严重违法。至于徐说上级曾经“批准”,我不知道徐在这里说的是不是真话,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明确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都是犯罪行为。就算徐的上级机关真的做出“同意”的批复,也属无效。
记者追问:“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严格的界定?”
专家答:因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几乎都会找到这样的借口:“我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但公款的所有权没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随时准备归还”;“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为了给现有公款'保值增值‘”……但从法理上分析,当挪用人在银行、在股市、在填写单据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那一刻起,公款的归属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变更。挪用者事后的一切辩解,都无法成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说“我是公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我挪用的资金仍然属于公家所有”,这种说法,荒谬之极。
哇塞,老徐的这种说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属于公家行为!”
法学专家强调: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就是为了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心存侥幸,营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还给公家,而把“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二是有人“手气”不好,炒股亏了,甚至“连本金都收不回来”,那就必然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专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据举报人柳杨指点,记者找到了相关证据,中国青基会内部《收支明细表》显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当股票营利较多的时候,其赢利部分就不再“返还”给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转入徐永光可以随意调动的“内部帐户”。例如: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元,就被转进入“内部账户”。
未能公开出版的南方周末,记载了徐永光动用632万元,为职工购买宿舍。关心职工生活,无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赢利部分,属于严重违法。
经查:职工购房款共计用去632万,它是由: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投资和德养殖场收益100万(注:挪用捐款投资,其赢利部分也属于希望工程),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万元,深圳新产业存款(注:徐把捐款存入新产业,对方利息较高)利息收益37.4万,中青旅向青基会拆借美元捐款归还利息128.56万,青基会服务中心上交购房款10万,希望工程主账户存款利息6.39万……余额部分,用炒卖希望工程纪念币收入凑足。
法学专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属于希望工程,属于被救助的失学儿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随便“动”。
--法律绝不可能对徐网开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级机关真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许会因此受到连带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3万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20万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资金数额时,竟然使用了“才”字!中国普通捐款人的点滴捐助,经过怎样的积蓄、聚合,才能凑出一个“270万”?“炒股时间十年”,那会耽搁多少贫困孩子上学啊?
记者在新浪网上点击“挪用公款”和“炒股”两组词,结果查到200多条相关新闻,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认定有罪,严重者甚至被判“无期”。记者不禁要问: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个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难道能“逃避制裁”?
说徐永光涉嫌犯罪,应该没有诬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时”、“足额”下拨了吗?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网上保证说:“中国青基会所接受的希望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额下拨(的),绝无出现滞拨和挪作它用的问题”。这是谎言!
《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中有徐的“检讨”: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给中华慈善总会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刘红卫,听我报出名字,她马上声调一变,忿忿说:“徐秘书长,我会理事王忠捐的三套希望书库怎么还没到位?王忠理事已经忍无可忍,恨不得打到你们门上去讨个说法!”
对“捐款人准备打上门去讨个说法”的真实事件,徐永光从未敦请新闻单位播发。据查,每套希望书库,捐赠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币。中国青基会白纸黑字承诺,捐款后,他们将负责在每套捐赠书库上,加印“某某某捐赠希望书库”字样,以资永久纪念。王忠同志捐赠三套希望书库,价值人民币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书库的时间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出的图书还未“抵达”受赠人处。王忠本人一再追问,据说徐也亲自督问,可捐给贫困地区的三套希望书库仍然“失踪”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问,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这样的:(1)因我们(青基会)工作环节衔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愿录入电脑,导致三套书库未能按时下拨;(2)抱歉,您捐的三套书库发到了其他省,这是我们刚刚发现的;(3)我们决定跨省调回那三套书库,可能要耽误一些时间;(4)非常抱歉,三套图书已经下拨,再想调回不容易,我们保证把三套图书送到您(注:指王忠)指定的学校,但书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呜呼!将两位捐赠者的姓名,合并印在一套书库上,会出现什么结果?!
无独有偶。香港刚毅集团董事长王敏刚(90年代初,王曾任港区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也对香港记者指出:“曾记得希望工程有一个捐赠项目叫希望书库,我私人都有捐,也追问过收据,追过不只一单。”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希望书库为什么会出现“滞拨”,被人“追过不止一单收据”,甚至发生价值9000元的三套书库“失踪”的怪事了。柳杨“窃取的内部资料”显示,希望书库捐款中至少有38万元被徐永光截留、贪污,拿走用来“平帐”了(注:就是徐永光说的在账面上“以赢补亏”),举报人柳杨继续揭发说:希望书库募集的捐款总计3000多万,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数额高达1000万(敬请参阅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国政协委员说谎话,这是为什么?
问题不止于此。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更大“黑洞”,是记者无力调查的。这决记者凭空杜撰,更不是拿着大帽子吓唬谁。支持记者分析、调查的“证据”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强调,规定希望工程在国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能设立唯一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例如整个湖南省,只能有一个“湖南青基会”,整个广东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广东青基会”,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积不大的香港,徐永光却先后委托了十多家单位和个人募集捐款,请他们把募集的捐款转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责为进行了“不实报道”的香港明报集团,是香港代收捐款的“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现在,明报认为徐永光“有问题”。
今年3月人代会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代表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促请政府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杨代表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非常关注这件事。捐款人捐钱是为了让山区的孩子上学的,不是让徐永光拿去投资的!这样做违背了我们的意愿。”
杨耀忠代表就曾联络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园助学计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后募集3000多万元港币,杨说:“3000多万捐款已全部转给徐永光,但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徐永光送来的年报,我们不知道这些钱被怎么用了!”
2002年4月,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说:1990年,徐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帮助设立中国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就在我办理香港分支机构还没结果时,徐永光決定,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一个接收捐款的账户,户名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随后,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权”交给了其他多个法人社团,结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请各位把善款捐给我,我来代转!”
刘先生说: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起码超过十家!
刘先生对记者说:我曾劝徐,不能这样做,委托这么多人做,万一出现疏漏,岂不让希望工程“背黑锅”。可徐永光不听我的,没办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扬镳。但我清楚记得,这一账户最少收到过一笔大额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时,捐款已全部转走。
记者调查证实,这一笔捐款并未转入中国青基会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刘先生则提供了更加令人吃惊的消息,他说:
--2002年1月17日,中国青基会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来找我,一见面就问:“中国青基会在香港究竟有没有开设账户?”我带他们去中银香港分行查,可是,银行那些日子刚刚搬家,结果没有查到。过了些日子,老徐派来的三人回京了,但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忽然从北京给我打来长途,说:我现在很尴尬。我要去哈佛读书,但我出国之前,要把这边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严肃,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国的事情就可能耽搁了。我们前几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开设过账户,结果是“查不到”。
--电话里,徐不断寻问“为什么查不到”。我只好解释,银行刚搬家,银行员工或许懒得查,你不必着急,将来总会查清楚,因为香港银行的账户档案,应该保留较长时间。可是,说着说着,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强兄,账户里的钱你又动不了,也没有落在你名下,干脆这样,如果有人因为这件事问起你,你能不能就说“忘记了”?或者说“也许没有开过账户”,这样我也好有个交待!
--我一听,有点着急,忙说:“这怎么可能,你说的不是事实呀,账户确实开过,而且捐款已经汇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没答应,也不能答应。接完那个电话,我的心更凉了,老徐怎么能公然叫我说假话呢。希望工程后来做大了,在基层发生一些差错,难免,但如果在徐永光这里发生差错,那就不是小差错了。
徐永光唆使刘迺强先生说假话、作假证,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有个交待,以便出国”吗?恐怕没这么简单。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后打电话试图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证明希望工程在香港,确实有一个“秘密账户”,但是,这个“秘密账户”存在如下特点:在北京,在中国青基会财务部,多数财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个帐户的开设和存在,也从来没有对它进行过任何管理;因为徐永光对审计人员说“我们在海外没有任何捐款账户”,因此这个账户又从来没有被审计过;更重要的是,柳杨清楚记得:这个“秘密账户”从未向希望工程在北京的捐款账户划转过一分钱!
柳杨大声对记者说:老方,你要注意了,这两个账户的户名,是一样的!
根据财务规定,领导者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监控之外设立“秘密账户”即为违法,何况徐永光掌管的“单位”还是慈善募捐单位;何况“至少存在一笔大额捐款”根本没能进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账户”,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晓、柳杨“举报”了这个账户,消息传到徐那里,他派人在内部反复查账,但因为账户是秘密的,转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笔捐款又没有进入对外公开的捐款主账户,还不敢惊动青基会的财务人员,因此,有关它的“档案”或许早已销毁。
“销毁”有好处,也又坏处。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无法查到这笔“失踪捐款”的准确数额,因此,他就无法用另外的“投资赢利”或“专项捐款”把帐“做平”,结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当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时,老徐急了,遂不顾一切亲自出马,唆使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为他说假话、作假证!
说徐永光“涉嫌腐败”,应该不是诬蔑他。
1-6 触目惊心的涉嫌腐败“线索”确实不少
记者要对本案举报人柳杨表示再次感谢。
今年3月以后,批评、质疑徐永光的内地传媒遭到禁止,内地舆论,只能听到徐永光自我辩护、自我表扬这“一种声音”。正当徐永光振振有词地解释十年来希望工程办公经费耗资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为”时,柳杨举报说:
公众给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注:大额捐款,通常不要求、也无法要求“1+1”结对救助,称“非指定性捐款”),有时会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办公经费的,我清楚记得,中国保监会马永伟在前两年因为打官司获胜,曾从海外赢回一笔200万人民币的赔偿,马先生当即热心决定,200万元全部捐给希望工程。结果,老徐拿到这笔“非指定性捐赠”,立即指示财务部把这笔钱拿来填补办公开支。这违反了国务院“不得从捐款中列支办公经费”的规定。审计署可以查出来,我的揭发绝对不会错。
柳杨的举报,让记者应接不暇,她说:
--90年代初,财务部出纳冯密素(女)向我报告,说徐永光把财务部捐款收据一本(可开具50张捐款收据)拿走,说是要给他的浙江老乡,理由是:这位老乡可以在当地帮我们“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据,系印鉴齐全的空白收据,每本50张,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数额一栏,均为空白,可以填写几十元,也可以填写几千万。我当时没在意,过了几个月,我问冯,冯说:老徐没有交回收据,我于是直接去问徐,希望他把收据存根交回来。哪里想到,徐永光竟然对我说“这本收据被浙江那个同乡搞丢了!”
--我和冯当时很担心,因为审计部门来审计的时候,要检查希望工程收据的存根号码是否连续,但因我们收到的钱太多,开出的收据也实在太多,而且审计人员来检查的时候只能是抽查,因此并没有发现我们的收据存根号码不连续。
柳杨说:这个问题,如果今天国家审计署去查,可以立即发现。
今年3月,记者对柳杨的这类“揭发”全部不予“采信”,因为柳杨无法提供直接的书面证据,但记者后来发现:柳杨的记忆,确实惊人;柳杨的揭发,确实可信。
香港企业家王敏刚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国青基会追查捐款收据一事,就是柳杨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签名章,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秘密帐户”一事,也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著名电视人杨澜曾拿出《凭海临风》等稿费,给希望工程捐款20万,但捐款之后第二天,杨澜即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领走20万元一事,同样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由香港记者随后查实的。
“马永伟捐款200万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办公经费”以及“徐永光从财务部拿走一本、50张捐款收据未能归还”这两条线索,记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实”。(参阅附件)
1-7 “1+1”救助,为什么“最好是三年级或以上学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给失学儿童的,问题是,不少三四年级的失学儿童,只领取了逐年下拨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对记者提出疑问:捐款的剩余部分,究竟“转”给谁了?
甘肃省青基会原秘书长苏宪华揭发说:中国青基会曾发函通知各省,明确要求贫困地区在上报“结对”救助对象时,最好不要小学一年级的。徐永光的解释有二:第一,我们救助的是“失学儿童”,就是指上学之后,因家庭生活困难,中途辍学的那些贫困娃娃。如果某个孩子没上学,连一年级也没上,那么这孩子不属于“失学儿童”;第二,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极匮乏,如各地上报的失学儿童都是一、二年级的,那么中国青基会的办公支出就会“亏损严重”;如各地尽量找三年级以上的救助对象,则每位失学儿童毕业后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的,三年级以上的孩子们领取救助款不足五年,他们毕业后,“剩余的钱”干什么用了?徐永光给捐款人的答复是“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了”,但中央电视台的一位主持人对此表示怀疑。
她对记者说:我给第一位失学儿童捐款时,青基会郑重其事让我填写了“结对卡”;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我来信表示感谢,并流露出家庭仍困难,希望得到剩余的钱。我立即打电话问青基会,剩余的200元(注:这位主持人一次“结对”救助了两名失学儿童),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给那位贫困学生?青基会回答:不行。需要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我再问:是否要我再填一份救助的“结对卡”?青基会答:不用了,我们会从电脑里帮你找一位新的失学儿童,把钱转给他,请你放心。
这位捐了款的电视主持人说:“这事我不放心!”
是的,这种做法确实让人不放心:第一名失学儿童“用剩”的钱转给第二人后,既不用捐款人重新填写“结对卡”,也不告诉受赠“新”学生的姓名、所在地区、所在学校,而且捐款人此后也未收到第二名被救助儿童的感谢信……那么从逻辑上讲,这里就有一个悖论:要么证明第一次填写的“结对卡”徒有虚名;要么证明剩余的可能被挪用了。海内外参与过“1+1”救助的捐款人,可以百万计,记者的疑点是:全国范围看,当捐款人的捐款出现“节余”时,有哪一位重新填写了“结对卡”?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徐永光解释“积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含义了。
朱总理曾在多次内部讲话中提及自己的工资数额,对夫人给自己买了件“鳄鱼”毛衣的价格也记得清清楚楚,但是,中国许多已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对自己的“微薄收入”不了解、记不住。
徐永光呢?1994年,《明报》记者当面问: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总部工作人员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资部分有多少、福利奖金有多少?徐答:“这个问题我恐怕回答不来,回答不准确,因为我都说不准我月收入多少钱。”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财务主管说:“老徐从来不去财务部领工资的,秘书长懒得去。他的工资,从来都是我们给他送到办公室去……”看!徐永光早就进入这样一种“境界”:他不必知道,也无需关心自己的工资、福利究竟是多少了,他看不上这点“小钱”了。
徐永光又说:“希望工程的每笔钱,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你动希望工程的钱,就是摸高压线。做希望工程只有两条路,要么是上天堂,要么是下地狱”。
徐永光,究竟应该“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问天,问地,问大家,还要问问徐永光。
第二章:“贪污犯易晓”为什么要“袭击徐永光”?
2002年3月20日晚,就在党的新闻工作者齐刷刷遵守“紧急通知”,“对希望工程所谓问题一律不作报道”之际,中国青基会却在当晚的新浪上发布了题为《希望工程遭受犯罪分子“恐怖袭击”》的声明,第二天,新华社也向全国发出通稿,称:徐永光“遭前工作人员诬陷敲诈”。
徐永光是这样描述的:柳杨,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四年前已从青基会辞职。易晓,原青基会工作人员,十年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刑,后因病监外执行。易晓、柳杨相互勾结,多次威胁徐永光,对中国青基会进行敲诈勒索。2001年9月,柳杨要求徐永光“为易晓翻案”提供经费,遭到拒绝后,柳、易二人便匿名向有关部门寄出大量诬陷徐永光的告状信,之后又向香港《明报》提供窃取的中国青基会“大量内部文件”,展开“恐怖袭击”。
徐永光做出这样的“反击”,并不令人感觉惊讶。记者介入此案不久,就曾直截了当地问过易晓、柳杨:“你们提供的书面证据,我已大致看懂,但你们二人为什么要在这时候站出来揭发徐永光?”
他们的回答充满哀怨无奈:我们原本并不想揭发徐永光,但徐作了伪证,诬陷易晓贪污青基会200万,受贿5万。2001年,易晓保外就医后,我们曾找到老徐,希望他实事求是,不要继续设置障碍、阻挠易晓为自己申诉。但老徐表面答应,背后却继续使绊,万般无奈,我们才站出来揭发……我们曾十分犹豫,因为所有的朋友都劝我们,‘徐永光太强大了,你们斗不过他!’可不把徐永光的腐败揭出来,易晓的冤案就永无出头之日!
记者听罢,又是一惊。
易晓、柳杨提供的徐永光涉嫌腐败书面证据,已让人触目惊心,现在,两位举报人又说“易晓曾被判处死刑”,而且说,认定易晓贪污200万的法院判决,“属于错案”,还说易晓根本无罪,是被徐永光栽赃诬陷……这可真是天方夜谭!记得我当时的回答并不友好:“这样吧,请允许我先搞清楚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题,在搞清徐的问题之前,我暂时不想听易晓申冤……”
耗时两个月,在基本搞清徐永光可能涉嫌腐败后,记者开始调查“易晓贪污案”是否存在冤情--又是马不停蹄的一个月,看判决,查证据、找法官、问律师、追证人……结果,记者再次被摆在眼前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惊呆了:
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可能揭出中国慈善事业一桩惊天大贪案。
易晓“贪污受贿案”则可能爆出中国司法腐败一桩惊天大冤案。
本文将公开吁请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易晓案”,因此,笔者绝不讳言检察机关和两级法院对易晓的指控和判决,简单概括,司法机关对易晓“贪污、受贿”的认定,共计四点:
1.编造了一份青基会给付深圳先科200万“技术服务费”的虚假协议; 2.用“假协议”从青基会骗出200万,偷偷带到深圳,转入先科账户; 3.欺骗先科,复又将200万赃款“借给”自己的四川亲戚,据为己有; 4.向港商陈维漳索取贿赂5万元。
认定易晓犯罪之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铁板钉钉,不容抵赖(参阅附件)。但易晓自我申辩以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言和证据,言之凿凿,显示易晓冤情极深、极大。记者深入追查之后,对此案提出若干疑问。
2-1易晓贪污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说老实话,初听易晓讲述自己的冤枉、悲惨,记者心底曾闪过这样的猜测:徐永光和易晓曾经密切共事,或许因为贪污、挪用希望工程赃款“分赃不匀”,引发内讧?不过,当记者看完司法文书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据后,看法开始转变。
公诉机关制作的第一份起诉书,文号是92年的,落款日期是1994年5月。起诉书认定,1994年的易晓,29岁。上溯至易晓被捕的1992年2月,他应该只有27或28岁。此案终审裁定是1997年8月做出的,法院认定,当时的易晓33岁。
易晓一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记者查实:1992年1月23日,27岁的易晓在办公室被检察机关突然带走,同年2月1日,检方以“贪污罪”正式逮捕之,经整整两年羁押,至1994年2月2日,北京中院忽然给北京检察分院下达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晓贪污受贿一案,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足……现决定退回你院补充侦查”。
又过了整整一年,1995年2月28日,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晓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执行,当然还是死刑。
易晓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过死囚牢内胆战心惊的苦苦等候,1995年10月19日,北京高院给北京中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易晓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中院开始重新审理,但作为“未被核准死刑之要犯”,易晓不能返回看守所的普通监房,宣告“重审”后,等待着他的仍是死囚监房,脚镣手铐24小时陪伴着他。
又过了将近两年,1997年7月9日,北京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两罪判处易晓“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29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核准了这一判决。
记者发现,北京高院1997年的终审裁定书指出: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易晓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记者问:不再提起上诉,莫非已经认罪?
易晓答:不是。面对死缓判决,我的心底还是一百个不服。但自1992年1月失去自由,我在北京市公安局半步桥、丰台等看守所内,已被关押了五年八个月,期间有将近三年是在死囚牢内胆战心惊地苦苦等候……在经历了“退回”、“重审”以及看不到尽头的折磨后,我必须面对残酷现实。律师劝我“万万不可提起上诉,如上诉,案子有可能再等三五年也不会有结果”!另外,看守所内的“未决犯”生活,我最感痛苦的是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找到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虽然押赴刑场执行的“达摩克利斯剑”仍然高悬在我的头顶,但我只有跨出看守所,设法找到证据、证人,才能最终证明我本无罪。
我国相关司法规定,证明易晓“放弃上诉”的理由,大致可信。
记者的问题是:易晓一案的审理,缘何如此曲折、漫长、艰难?是司法机关起诉、审判工作不得力,还是此案另有隐情?
2-2 “秘密审理”易晓案,徐永光为何两次站在“证人席”上?
易晓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以及审结后,既未在易晓聘用服务的单位内宣布,更未向社会昭告公示(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且多名证人均被检方或者中国青基会告知:此案案情,不得外传。因此,易晓案的审理几乎处于“秘密”状态。
据悉,请求“秘密审理”的报告,出自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之手,理由是:易晓贪污了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为避免给希望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要从严惩处,二要秘密审理。1992年,这份报告被送到我国政法系统当时最高领导人的案头,徐永光“一箭双雕”的目的达到了,贪污犯易晓被从严、秘密惩处。
2002年3月20日晚8时,这桩秘而不宣长达十年的贪污案,忽然由“遭到袭击”的徐永光本人首度对外“发布”。记者的困惑是,徐永光请求“秘密审理”的那份内部报告,今天能否“发布”出来?
记者发现,在认定易晓有罪的终审裁定书上,徐永光竟然两次站在“证人席上”。换言之,认定“易晓有罪”的判决书上,只有一位证人的名字,前后两次出现,他,就是那位申请对易晓实施“秘密审理”的徐永光。
如前所述,易晓罪行,主要有二:一为贪污200万,二为受贿5万。身为易晓顶头上司,徐永光当然可以为易晓“未经请示,从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作证,但老徐怎么又成了易晓“受贿5万”的证人呢?从生活本身蕴含的逻辑去分析,港商陈维漳似乎不该愚蠢到当着中国青基会“一把手”的面去行贿;至于易晓,更不至于傻到把自己的顶头上司老徐叫来,当着领导的面“受贿”呀!
徐永光能给易晓“受贿罪”作证,真不知他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法官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判案,记者无权调阅本案卷宗,只能从逻辑上做出推理、提出质疑。不过,记者使用微软拼音输入法撰写此稿,无意中发现,输入“证人”也可能呈现“整人”,两个词汇之间的巨大差别,应该引起法官关注。
2-3 易晓受贿5万,“赃款”是从哪里追缴、起获的?
检方认定:易晓索贿、受贿5万,法院宣告“没收5万”受贿款。记者有点搞不懂:易晓受贿5万,至案发时为什么一分钱也没少,这意味着“贪婪的易晓”在受贿得手之后,居然没动过一分钱的“赃款”,这是为什么?
易晓辩白说:“5万元是从我的朋友谭湘江那里追缴起获的!”
记者找到谭湘江,他爽快地接受了采访。他说:易晓贪污200万的事,我不清楚。但检方、法院认定易晓受贿5万元,绝对是是错案。记得91年底,易晓给我打电话,说港商陈维漳要找人帮忙制作一个三维广告片头,可付5万元。因我当时在央视系统,机器设备好,也有能做三维片头的朋友,就答应了。第一笔2.5万,易晓是在成都付给我们的,我的合伙人邓峰签收的。第二笔2.5万,是我本人在北京签收的。我是制片人,对三维片头的制作我也并不十分在行,因此,我也要找人帮忙做。没想到片头刚刚做好,还没交出,易晓就出事了。
后来,检察官找到我,一上来就吓唬我,说我是易晓同案犯。我也急了,1992年,我还没转业,还属于央视军事部记者。我就说:你是穿制服的,我也是穿制服的(听我说出这话,检察官当时一楞),如果你把我当作证人,我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你不经调查试图把我当作易晓的同案犯,那么我不再回答任何问题,你可以找央视的保卫部。我是现役军人,军人犯罪,交军事法庭审理,你还未必有权过问。
但是,检察官坚持要我把已做好的三维动画片头以及5万元交给他,这时的我,已把3万多元转交给了制作片头的具体工作人员,没办法,只好自己倒贴,凑足5万,交给了检察院。
记者追问:你把三维片头交给检方,我能理解,因为那是证明你们付出劳动、港商支付报酬的证据,但你为什么要倒贴3万多,帮助易晓凑足5万?
谭湘江:是帮易晓,也是帮检察院呀!检察官当年找到我时,我有个错觉,认为这是误会,我以为司法机关终究会搞清真相,放回易晓,也退回属于我的那5万元钱,所以我决定先凑足5万交给检方。可是,我已经找了朋友做好了三维片头,怎么好意思出尔反尔,再去找朋友讨回那3万呢,打落牙齿,只好自己先倒贴补上。
记者再问:听你这样讲,易晓受贿的“5万赃款”,是从你谭湘江这里“起获”、“追缴”的,我是否可以这样报道?
谭湘江:是的,你可以这样报道。我对每一个来找我调查的人,都是这样说的,十年前我这样说,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仍然这样说!
记者发现:曾经退回5万元“赃款”的电视制作人谭湘江,既没被法律追究,也没有出现在判决书的“证人席”上,但是,完整转交了“5万受贿款”的人,却被缉拿归案,予以严惩。法律荒唐一至于此,能不令人齿寒?
5万元的三维片头制作费,或许高了些;5万元制作费之一部,或许应该上缴央视某个部门的“小金库”。但无论如何,作为中间牵线搭桥、一分钱好处也“没拿”的易晓,凭空被戴上一个“受贿5万”的帽子,于法不公,于理不通。记者以为:易晓受贿之主要疑点,不在于谁从港商那里“收下了5万元”,而在于“谁退回了那5万元”!
仅凭这一点,北京高院难道不该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2-4 200万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高院对易晓犯罪的关键认定是:1991年“7月上旬,易晓私自编造一份华委会(即中国青基会)给付先科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的协议书。同年12月,易晓以(先科公司)阮崇德要求履行协议为名,从华委会财务员处骗取公款人民币200万的汇票后,携款至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以个人名义将款存入该商场帐户,又将此款借与其在四川省的亲戚江波、易建忠使用。易晓从深圳激光商场开出200万收据,交给华委会财务平帐,将此200万公款据为己有。”
200万贪污款的来龙去脉,值得关注。
1991年下半年,经易晓“穿针引线”,荷兰飞利浦公司捐赠中国青基会价值一亿多元的激光视听设备,做成了。这是希望工程十多年来接受的最大一笔实物捐赠。徐永光承认,易晓对此事做出贡献。1992年1月17日,团中央负责人在机关年终大会上,甚至专门给易晓颁奖。
被称为LD的“激光大碟”,今天早已被淘汰,但在当时,这可是“稀罕玩艺儿”。价值一亿多元的设备,共有一万多台(套),在天津塘沽港卸货后,装了整整47个标准集装箱货柜。可是,这批先进的数码视听设备运进后,需要维护、保修。这件事谁来管?
谁来“负责维修”固然重要,有没有这份“技术服务费协议”更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易晓是否“私自编造了虚假协议”,关系到易晓的“罪”与“无罪”!
记者查实,这份《协议书》确实“存在过”。其要点是:深圳先科作为飞利浦公司的在华合资、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内“免费”负责这一万多台(套)激光视听设备的维护、保修(注:设备已下拨给团的各基层组织);但青基会须预先给付先科公司200万的“技术服务费”。可惜,徐永光和深圳先科的总经理阮崇德,十年前都给出了“否定”或者“记不清”的回答,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导致易晓被判死刑。
不过,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在1999年至2000年间,发生了180度“逆转”,徐永光、阮崇德等人在接受易晓律师鲁晓风询问,采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笔录”时,突然全都“翻供”了。顺便说一句:十年之前,谭湘江、伍进、张培明等做出过“有利于被告易晓”证言的证人,反而始终没有“翻供”。
--2000年3月和7月,徐永光在接受律师调查问讯时,两次作证指出:“我们和深圳先科之间的合同规定,应付这200万”,“深圳先科阮崇德(曾)发来传真,说捐赠项目已完成,请支付200万元服务费”。 易晓只是中国青基会的临时聘用干部,根据财务规定,易晓“根本无权”调走那200万元,“易晓带了汇票去先科,我也(打电话)通知了阮崇德”,在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后来“我补签了字”。
--2000年7月和8月,阮崇德也两次作证指出:“200万元是中国青基会应该付给先科公司的服务维修费,我(阮崇德)在服务费协议书上签过字”,我认为,“按法律来说,(这份)合同当然有法律效力”。易晓律师追问:200万元从深圳先科公司调至四川江波所在企业时,你们两单位曾经签署书面借贷协议,你们的这颗印章,是否曾经交给过易晓?阮回答:“没有,公司公章都在我手里(或由公司会计保管)”,这个印章“从未交给过易晓”。
中国青基会原财务主管张培明提供的证言、证据,最有力度。
2000年4月11日,张培明对鲁晓风律师说:“(易晓调出200万)这事,我认为完全可以查清。因为第一,调200万是易晓无权办理的,项目办我记得有规定,调几千元都必须报领导(徐永光);第二,易晓不分管财务;第三,调200万这么大的一笔款,应当有手续。领导如果不知道,(就)不会开会通报(给财务)”。
是否有书面证据呢?有!
2000年,张培明向易晓的律师提供了一本1991-1992年的工作日记,上面简单而又清楚地记载了:“1992年1月3日 // 李宁 // 项目办公室 // 12月20日 // 易晓带200万(哈)// 应由基金会负担的”。这几个简单词组翻译过来就是:1992年1月3日,李宁(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召集开会,说明近期资金调度情况。说明1991年12月20日,有人从哈德门账户上开出200万汇票,交给易晓带往深圳,这笔资金的调出,由青基会负担。
判决书中提到的“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当年的经理名叫“伍进”。伍先生于1999年11月亲笔写下的证词,同样十分关键,他证明:(1)200万在打入深圳激光商场账户之前,“阮总曾从澳大利亚打电话来,说基金会要把钱打入我们帐号”。(2)200万记得是“借给”四川某地一个工厂用的,好象是生产电解锰的,经办人是江波。
在手写证词的最后一段,伍进写道:“另说明一点,易晓在与激光商场进行的业务往来中,没有拿商场一分钱好处,记得当时我与北京检察院的调查人员也是这样说的。”
记者拨通了伍先生的电话,进行核对。他说:“事实就是这样的。1999年我就对北京检察院说,如果你们说易晓走私(我们原来听说易晓犯了走私罪),那么我不了解。但如果说易晓贪污了这200万,那恐怕有点冤枉。我对自己的证词,负法律责任”。
记者经仔细对比,还有如下惊人发现:
(1)伍进是深圳(先科)激光商场经理,属于此案“关键证人”;(2)他是1992年接受过北京检方直接询问的证人,证明调入、调出200万,阮全部知道;(3)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恐怕有点冤”的证人;(4)他是1992至1997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中从来没有被提及的证人;(5)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平常“不贪”的人。(6)和易晓“受贿5万”的关键证人谭湘江一样,他的名字,也没有被列入北京高院的判决书。
记者不知道,这是检察官的疏忽,还是法官的疏忽?
还有个小问题:关键证人徐永光,为什么会突然“翻供”?
原来,“放弃上诉”之后,1997年10月,易晓终于在天津“转运站”第一次见到了他的三位朋友和同事,他恳请朋友们帮助查找当年的财务凭证,结果,柳杨找到了易晓带走200万汇票的那一天(1991年12月20日),徐永光正好出差不在北京的书面证据--老徐出差报销的飞机票。领导出差在外,通过电话批准某笔资金的调动,在任何单位都会经常发生。领导出差回来,补一个签字也符合手续。记者亲眼看到:1992年1月4日、徐永光出差回来、元旦过后上班、在易晓带走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补签了字。
这份签字原件,目前已被柳杨带到海外妥善保存。
柳杨说:徐永光签字同意易晓带走200万,就是易晓没有贪污的“铁证”,也是促成徐“翻供”的催化剂。徐永光“翻供”之后,试图把“诬陷易晓”的责任推给已经退休、远在澳洲的阮崇德,恰好老阮此时因故回国,看到了易晓转交的徐永光“翻供证词”,于是阮也迅速“翻供”。当然,阮的翻供,还受到深圳激光商场经理武进、会计姚晴等工作人员证词的“催化”。
柳杨说的对不对呢?记者恳请司法机关作出裁定。
最新的证言、证据,正在使本案疑点的性质发生某种变化,因为这些最新证据揭示出了如下可能:检方和法院历经“五年半努力”认定的易晓贪污受贿案,很有可能在明天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后,被证明是错案。
记者敢于写下“错案”两个字的“逻辑勇气”是:既然北京、深圳两家单位的“一把手”、商场经理、财务部会计等多人同时作证,给付200万的“协议书”是存在的,易晓无论在北京还是在深圳都无权“自行调出”那200万元,那么本案明天的再审结果,将只能在这样两个结果中选择:
(A)必须挖出本案的“主犯”。
理由:本案“关键证人”徐永光、阮崇德当时的职务,比易晓高;他们当时的权力,比易晓大。而且,他们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了(等于“共同编造”),都知道这笔钱的调出、调入、再调出,他们甚至在财务凭证上签字表示了同意,在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上盖了章,因此,如果易晓罪名成立,那么此案涉嫌犯罪的人名单上,应该是“一串人”而不是“一个人”。于是,本案就属于“漏掉了主犯”的大错案。
(B)再审之后只能认定:易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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